2018年9月3日 星期一

退稅是從自己已預扣繳稅額退稅,還是從別的地方退稅?

昨天搭台鐵去台中時,在車上談到稅制的議題。我說所得稅率低的買股票有退稅的效果,結果有位仁兄聽不下去加入議題,他說退稅是退還已經被多預扣的稅金,又說已經預扣10%薪資卻又沒有利息,實在坑人。

因為該位仁兄說得理直氣壯。JN因為沒有正式工作,所以從未拿到扣繳憑單,因此沒有接觸過此類議題。經過一番思索之後,藉機來好好了解這一塊。

根據所得法88條,薪資是屬於扣繳的範圍。而扣繳的方式有兩種:
第一種扣繳經常性薪資5%,這情況比較常見。
第二種是非經常性薪資,但一樣也是扣繳5%。

扣繳薪資5%是能理解的,因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率最低是5%,因此能適用社會大眾。但是似乎不是所有公司都是採取5%扣繳,此外,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額之後,除非每月所得有達到一定水準之上,實質也不需繳納所得稅,當然也沒有扣繳之必要。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– 107年度薪資扣繳稅額表
https://www.ntbca.gov.tw/etwmain/download?sid=1609bcae26f000003b2f791591b1e6f3

依照國稅局的扣繳稅額表,照表查閱,若每月薪資所得不到84000元,就不須預扣繳所得稅。因此我能推論那位出面的仁兄,應該是屬於年收入近百萬或以上的人士。但是也能從其言論得知其對於自己繳納與稅制的了解是不足的,不足以維護其自身的權益。

就(預)扣繳兩種狀況來說:
1. 所得淨額試算為零,因此,納稅時將(預)扣繳5%薪資全部退還。
2. 因為所得未達到扣繳的起跳點,所以不須(預)扣繳。待年度報稅時再繳納。

按照107年度的免稅額扣除額,若以單身工作的A為例,免稅額88,000元、標準扣除額120,000元、薪資特別扣除額200,000元,總和為408,000元。
若A年所得未達408,000元,則個人綜合所得稅之「應納稅額」為0。況且再考慮其他狀況,扶養或其他的特別扣除額,起徵額只會更高,所以換句話說,只要低於年所得408,000元,基本上是免納所得稅的。

所得稅計算公式
「應繳(退)所得稅」為「應納所得稅 - 扣繳稅額 - 可減抵稅額」

如果該A有從薪資預扣繳所得稅,則「 應退所得稅 為 已預扣繳之稅額」。
再者,依照此公式之計算,投資股票而獲得的減抵稅額,且應納所得稅為零時,該筆股利減抵稅額也會退稅歸還。簡單來說,扣繳稅額跟減抵稅額是分別計算的,減抵稅額的上限不是扣繳稅額,所以

「退稅的錢是自己已預扣繳稅額,也就是自己的錢而來的,並不是完全正確的。」

即使沒有預扣,只要有其他可減抵稅額,依舊能擁有「退稅」的權益。

按照一稅不二扣的原則,股利所得是從已扣稅之營業事業營利所得而來,因此對於應納所得稅為零的投資人來說,因為營業所得稅率比個人稅率還高,該筆資金的稅金有溢繳的事宜,應當要歸還部分稅金。

故所得稅率低之族群投資股票退稅是成立的。退稅也不是從已扣繳稅額歸還,而是從該筆股利獲得的可減抵稅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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